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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调解-关于统一规范《人民调解员证》的通知

时间:2024-04-29 18:23:54 来源: 作者: 阅读:

关于统一规范《人民调解员证》的通知

各市、县(市、区)司法局:

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六部委《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

的意见》和省两办《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》,完

善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,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,现

就统一规范《人民调解员证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统一《人民调解员证》标准样式

《人民调解员证》尺寸为 55mm×85mm,内容由人民调解徽

章图案、人民调解员照片、姓名、调委会名称、编号等内容组成。

编号由四部分、16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:第 1、2、3、4、5、6 位

为行政地区编号,第 7 位为专职/兼职标识编号(专职为 Z,兼

职为 J),第 8、9、10、11 位为首次担任人民调解员年份编号,

第 12、13、14、15、16 位为人员顺序编号。

二、统一发放《人民调解员证》

人民调解员上岗前,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培训合格的,由

市或县(市、区)司法行政机关制作、颁发统一样式的《人民调

解员证》。对在任人民调解员申请《人民调解员证》的,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向备案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,经备案机关审核

后予以颁发。人民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应当携带《人民调解

员证》。

三、统一《人民调解员证》管理

人民调解员证件编号由市、县(市、区)司法行政机关按照

编号规则统一分配、管理。人民调解员任期届满、因故被罢免、

解聘或辞职离任的,其《人民调解员证》编号由接任者继续使用。

各地要切实加强对《人民调解员证》的管理,损坏或遗失的,由

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备案司法行政机关补办;人民调解员任职

到期后不再担任调解员的,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收回,并

交备案机关注销。

四、工作要求

统一规范《人民调解员证》是激发人民调解员职业归属感、

提升人民调解公信力的重要举措。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,落

压实责任分工,建立证件发放、收缴登记和统计制度;要利用省人

民调解信息化平台,有序推进人民调解员造册,对人民调解员统

一登记、编号和颁证,确保 2021 年年底前完成全省《人民调解

员证》的登记发放工作。省厅将适时对证件登记发放工作进行督

办并通报有关情况。

《人民调解员证》标准样式见附件。电子版可从省人民调解

大数据管理平台下载。各地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,请及

—2—时反馈省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。

附件:《人民调解员证》样式

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

2021 年 5 月 8 日

—3—

附件

《人民调解员证》样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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